[專題]不動產稅、房地價與公共服務

花敬群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不動產投資與經營學位學程副教授
不動產稅收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財源,[1]其實值稅率的高低,會透過資本化效果(capitalization effect)影響不動產價格與價值。此外,不動產稅收的多寡,對地方政府財政與公共服務提供能量,亦具有決定性影響。
一、 不動產稅與房地價
不動產稅與房地價關係的討論,以Oates(1969)的實證研究為開端。研究上所稱之不動產稅,指的是不動產所有人每年繳納之財產稅,即為國內的地價稅與房屋稅,並不包含資本利得稅。此議題在研究初期的觀點認為,不動產稅提高將增加持有成本,促使所有權人尋求更有效率的使用,不然就出售給更有能力使用者,因此可促進供給與使用效率。(Grieson, 1974;Bentick, 1979 Edwards,1984)後期的論點則加入實質選擇權(Real Option)觀點,認為權利人會視未來增值潛力與持有成本,共同決定繼續持有或出售不動產。若未來增值潛力有限,會加速地主開始使用,或增加土地供給量,但需求量則會減少。(Capozza and Helsley, 19891990;梁仁旭, 1998;周良惠, 1992)因而經由供給的增加與稅賦的資本化效果,確實會產生價格下跌的結果。
此外,彭建文等(2007)實證發現,不動產持有稅的有效稅率增加1%,會促使房價降低2.02%。反之,若因房價上漲而導致持有稅的有效稅率較低,則可能會促使房價繼續上漲。另一方面Edel and Sclar (1974)發現財產稅對住宅價格雖然呈現負面影響,但他們認為Oates以橫斷面分析認為「財產稅與住宅價格呈現負向面關係,僅是短期現象,長期下即會消失」的論點是不存在的。
不動產稅負與房地價的另一項重要關係,為租稅轉嫁議題。傳統上多認為土地稅(指財產稅部分)具有稅中立性[2]且不會轉嫁。因為土地的供給固定,價格彈性為零,因此對土地課稅並不會影響市場最適數量,超額負擔也不會發生,符合租稅「中立性」。且因為「土地是固定的資產,不像其他商品那樣經常流動。因此,年年課徵的土地稅不能像普通商品稅那樣,通過加價出售轉嫁。如果土地用於某項生產,而土地稅按經濟地租征收,地主也很難將土地稅轉嫁。因為依據地租理論,經濟地租不影響生產成本,因而不影響產品價格。因此,生產者不能把產品加價出售,從而轉嫁土地稅。[3]
上述所稱之土地稅不會轉嫁,指的是土地的持有稅不會轉嫁到土地價格,因此加重土地稅負不會造成地價上漲,反而會因資本化效果,而促使地價下跌。然而,當土地非最終商品而是生產投入時,土地稅負擔便成為最終產品的生產成本之一。這部分在建商開發販售房屋情況下,因開發時間有限,與開發期間地價稅占總成本比例極低,故對房價影響有限。但必須特別重視的是,土地稅占不動產租賃的流動性成本比重較高,因此加重土地稅將會產生轉嫁效果,導致租金上漲,這也是不動產持有稅改革時,必須特別重視的副作用問題。
就不動產資本利得稅部分(國內之土地增值稅),屬於交易過程中產生之稅負,為交易的直接成本。而不動產資本利得稅轉嫁到交易價格之效果,端視供需雙方相對彈性大小,決定轉嫁程度。亦即,資本利得稅雖具備租稅公平效果,但卻也是造成房地價上漲的因子。同時,過高的資本利得稅亦會產生交易的閉鎖效果。[4]因此,蔡吉源(2001)特別強調應採加重持有稅降低交易稅的方式,才是健全稅制的正確方向,且認為當利得稅與持有稅的稅負差距擴大時,市場交易的閉鎖效果將更加嚴重;此外,中國大陸2009年亦出現取消不動產增值稅的討論。[5]
經由前述討論可知,不動產稅制的核心在持有稅,即地價稅與房屋稅,健全的不動產持有稅制,具有租稅中立性,可穩定房價、引導不動產有效利用與強化地方財政。資本利得稅雖符合賦稅公平原則,但較容易扭曲市場,更可能導致房地價上漲,在稅制設計上應較為謹慎。
二、不動產稅與地方財政
華昌宜(1994)提出,提高不動產稅可降低增值期望與提高資本化率,在此雙重作用下將使房地價下降。華昌宜(1997)進一步說明,課徵地價稅的意義在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稅率過低將無法支應公共設施與服務成本,導致地方建設不足與服務品質降低。此外,Bloom et al.(1983)則認為,雖然不動產稅提高有較低地價的效果,但如果稅收能有效使用在公共建設,同樣會經由資本化效益反映在地價上,因此不動產稅對地價存在反向與正向的雙重效果。但必須強調的是,上述的正向效果仍受到政府施政效率所影響。
有關稅收與公共服務相關研究,以Tiebout(1956)在政治經濟期刊發表的著名論文最受重視,該文清楚揭示地方財政與公共服務的關連,其核心理念在於使用者付費與消費選擇等兩項經濟原則,並發展出「用腳投票」觀點。亦即,稅率較高()地區的公共服務水準佳(),消費者可依據負擔能力與偏好,搬遷至適合自己居住地區。這項課題的討論,更在公共選擇理論強調民主與市場機制觀念引導下,進一步被視為地方治理與競爭的重要理念。(Feiock, 2004)
經由上述討論可知,在合宜的不動產持有稅率下,房地價格不會過高,各項不動產資源應可被較有效率使用,地方政府財政則相對充裕,可以提供較佳的公共建設與公共服務,因而房地價格也不會因為稅負增加而過度降低。此外,若一地區房地價太高(較低)但公共服務不佳(),將可能產生人口外流(遷入),因此高()房價難以持續,市場將可有效反應真實價值;若一地區稅負較高()但公共服務與建設不佳(),則執政者將會在選舉中下台(連任)
三、不動產稅的經濟效果
蔡吉源(2001)針對Mieszkowski 1972年提出財產稅三種經濟效果的討論,認為資本稅效果(capital tax effect)是指資本的淨報酬(net returns)為毛報酬減除財產稅負的剩餘,所以財產稅是不動產持有的成本項,稅負提高將降低資本的淨報酬,在經由資本化的過程,造成資本價值()降低的效果。貨物稅效果(excise tax effect) 是指當各行政區間之實質稅率出現差異時,可以移動的資本會自實質稅率高的行政區移到實質稅率低的地方去,直到資本的稅後報酬率相等為止。亦即,一旦各縣市財產稅實質稅率出現差異,各項投資或用腳投票行為,較可能向實質稅率低的縣市集中。此外,因素不可移動性效果(factor immobilityeffect)是指各地區稅率或公共服務的差異,最終將歸宿給最不可移動的資源(不動產)來負擔,表示各地區不動產資本化效果的差異,不僅來自於財產稅,也來自地方建設與其他各項稅負與公共服務的差異。上述的討論轉化為現實環境下的政策論述包含:
(一)就資本稅效果而言:若房地價過高()是源於財產稅過輕(),則調升()財產稅是必要的作為;若非因財產稅過低所致,方需從貨幣政策或其他市場管理或發展政策處理。
(二) 就貨物稅效果而言:若各地區財產稅實質稅率出現落差,在均衡區域發展的角度而言,應是發展落後地區稅率較低,發展成熟地區稅率較高才合理。
(三) 就因素不可移動性效果而言:各地區的稅負與建設發展落差可從財產稅制上進行調節,但因涉及層面較為多元複雜,本文暫不討論。
國內目前不動產市場同時存在著高房價、高空屋率與高住宅自有率現象,但在正常狀況下,此三高現象不應該同時存在。因為房價高表示不動產的閒置成本高,按理空屋率不會高;空屋率高表示市場供給過剩,按理房價不會高或繼續上漲;此外,房價高而租金低則表示購屋負擔過重,按理住宅自有率不會高或持續增加。台灣的不動產市場同時存在此三高的不合理現象,表示資產價值被市場嚴重高估,但資產卻未被有效使用,甚至過度閒置與過度持有,一切市場活動的目的都只為了追求缺乏使用價值基礎的增值利得。這一切扭曲行為的根原因,就是不動產持有稅實質稅率過低所致。
同樣的,在一個高房地價的國度,按理政府應該可以收取非常豐沛的不動產持有稅,地方政府財政絕對充足,足以提供完善的公共建設,提供確實的住宅補貼服務。然而,台灣的縣市政府卻在高房地價之下,面臨財政窘困問題,且無能力落實住宅補貼與服務,原因還是不動產持有稅實質稅率過低所致。






[1] 2012年地價稅、房屋稅與土地增值稅占全國各縣市政府總稅收71.66%,佔自籌財源40.14%
[2]租稅經濟效率的最高指導原則為租稅中立性(tax neutrality)原則,係要求租稅的課徵應以不干擾市場經濟最適的資源配置,避免發生政府所收到租稅的貨幣價值,低於人民因繳納租稅所產生不快樂感覺的貨幣價值,而發生租稅的無謂損失(dead weight loss)或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4] 同樣的現象亦發生在特銷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