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台灣社會住宅之定位與抉擇(電子報第四期)

   近來合宜住宅弊案,讓大眾重新正視政府所推出合宜住宅的正當性,而房改盟與許多專家學者以及民間非營利住宅組織也疾呼政府應積極提供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給經濟與社會弱勢家戶,此種倡議已逐漸成為社會大眾的普遍共識。為此,內政部亦回應大眾的要求而公布最新住宅政策方案,預期在民國112年後,社會住宅數量為增加到34千戶,為目前6,000餘戶的五倍,加上整合住宅補助與社會救助之租金補貼約65千戶,合計近10萬家戶可承租社會住宅或獲得租金補貼。這些數字看似很迷人,比現況好很多,但單從社會住宅數量而言,至民國112年,預期社會住宅數量占住宅總量仍不到0.5%,若加上住宅租金補貼數量,能獲得補貼的家戶仍僅約1.3%。看到這種數據,不禁讓人質疑台灣社會住宅的定位到底在哪?預期發揮的功能有多少?房改盟從歐美先進國家的社會住宅發展狀況作分類比較,可作為台灣社會住宅發展定位的參考。
各先進國家視社會住宅為住宅補貼政策方案之一種,主要提供合適品質的住宅並以低於市場的租金水準租給經濟與社會弱勢家戶。根據英國學者Mark Stephens對於社會住宅定位與功能的解釋,若是從社會住宅數量觀點而言,各國的社會住宅定位與功能可以分成三大類型。第一種類型可視為緊急救難服務(ambulance service),亦即社會住宅數量不多,且遠低於需要救助之經濟與社會弱勢家戶數量。此類型的國家如美國與加拿大與澳洲,這些國家的社會住宅數量僅占住宅總量的5%~8%,在此情形下,政府通常會將稀少的社會住宅資源提供給最需要救助的家戶,因此申請社會住宅的條件與資格則較嚴謹,多為低所得與社會弱勢家戶,一般中低收入家戶則較不易申請入住。而低所得與社會弱勢家戶集中居住於社會住宅的情形也容易造成社會住宅被標籤化與汙名化的現象。
第二種類型社會住宅的定位可視為安全網(safety net)的提供,此類型的社會住宅主要提供給中低所得以及就業困難家戶,透過社會住宅的居住保障,加上生活與失業津貼,讓這些家戶免於落入貧窮陷阱而無法自拔。最典型的國家即是英國,在1980年代,英國社會住宅數量占住宅總量超過30%。不僅低所得及社會弱勢家戶都有機會申請到社會住宅,一般中低所得家戶也有資格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而英國社會住宅的承租期限非常長,只要沒有違反租約規定,幾乎都可以長久居住。重要的是,當家戶所得提高,超過當初申請的所得門檻時,社會住宅管理者並不會要求家戶強制搬離,而是將租金提高至接近市場租金,跟符合承租資格者的租金有所差異。而有許多家戶因為長期住在社會住宅社區習慣了,就算所得提高,租金也增加,一時也不想搬離,久之,就形成所謂的混合所得家戶居住的社會住宅。此種情形與台灣住宅法規定所隱含的混居比例,其實是不一樣的。然而近三十年來,隨著英政府財政困難,社會住宅比率也逐年下降,到近年來僅剩20%,在此種情形下,使得社會住宅繼續成為安全網的功能逐漸減弱,這也是許多英國專家學者所熱烈探討的議題。
第三種類型社會住宅的定位則為廣泛協助家戶降低住宅負擔(wider affordability),此類型的社會住宅數量眾多,不僅低所得與社會弱勢家戶可以申請承租,一般中所得家戶也有資格申請承租社會住宅,所以此類型社會住宅所提供的功能在於協助家戶降低住宅支出,並且提供合適的居住環境。北歐與西歐社會福利較發達的國家如瑞典、荷蘭與德國等即是典型的代表。例如,瑞典的社會住宅比率雖然僅約18%,但是其家戶申請社會住宅卻沒有所得限制;德國的社會住宅比率雖僅約16%,但是申請社會住宅的門檻卻很寬鬆,約四成的家戶有資格申請社會住宅;而荷蘭的社會住宅比率則高達34%,一般中產階級家戶亦有資格申請。因此承租社會住宅的家戶並不都是經濟或社會弱勢家戶,自然地,社會住宅社區也不會被貼上貧民窟的標籤。
從各國社會住宅發展來看,可知當社會住宅規模與數量越大,其所能發揮住宅補貼的功能也就多元化,可以包含安全網甚至廣泛協助降低住宅支出的功能,如此社會住宅也較不易被貼上貧民窟的標籤。反之,社會住宅規模與數量越小,其能發揮住宅補貼的功能則非常有限。就台灣目前的社會住宅比率,或是政府所宣示至民國112年期望達成的目標,皆與先進國家的低標準仍有一大段差距。環顧各國,再看看台灣,那麼,我們對於社會住宅的定位與發展在哪裡?或者說我們想要發展出哪種類型的社會住宅?而我們有什麼合理的社會住宅政策或是住宅補貼政策?
在此建議內政部,對於社會住宅與住宅補貼政策不是嘴巴說說要廣建社會住宅,或是拿一些數據迷惑民眾,而是要設定合理的目標,才能發揮社會住宅應有的功能。房改盟建議社會住宅長期的比率應至少達到住宅總量的5%以上,才可能達到先進國家對於社會住宅定位的基本門檻,發揮社會住宅基本的功能,再配合相對比率的住宅租金補貼,當接受住宅補貼家戶比率超過全國家戶數量10%以上時,台灣的住宅補貼政策才能發揮既定的功能,也有機會跟先進國家的住宅政策看齊。而鄰近的南韓,這幾年大力興建社會住宅,增加社會住宅比率的成果,更是值得我們借鏡,這也正是我們必須要一齊努力的目標。


參考資料:Stephens, M. (2008), “The Role of the Social Rented Sector,” in S. Fitzpatrick and M. Stephens edited, The Future of Social Housing, Shelter: Lo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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