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房地產稅制改革與稅基界定

林子欽(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財政部提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方向。乍看之下,似乎這八個字是一體的,必需一氣呵成。透過房地合一,才能實價課稅。但是,另一種思考方式,則是將他們視為上下聯的觀念,拆成前面四個字和後面四個字。如果房地分離,可能實價課稅嗎?或許房地分離時的價格,才是代表課稅時應該的真正價格。這兩種解讀文字的方法,正代表了兩種稅基的概念。以下分別討論不動產的持有課稅以及交易課稅。

持有稅
房地稅基分開的目的在於採行重課土地輕課建物的差別稅率財產稅這樣的稅制被認有促進土地利用的功能首先透過對於土地課徵較高的稅率理性的生產者會以相對便宜的資本取代土地導致較高的土地利用密度減緩都市擴張壓力著名的美國匹茲堡研究就被視為支持差別稅率財產稅的主要證據如果這樣的證據是普遍的土地和建物價格就應該分開估算以便課以不同的稅率但是這樣的思維遺漏了土地利用另外一個重要面向土地使用管制在建蔽和容積管制之下透過稅賦影響土地利用的功能很難存在因為土地利用強度已經有了上限而且這個使用強度是考慮都市整體發展所決定的不應該輕易改變如果現行建物興建皆已達到最高法定使用強度那麼房地分離課稅的土地利用功能更是無法發揮

對於土地課徵較高稅負的另一個目的在於提前土地開發時機典型的例子為空地稅當土地不使用或低度使用時提高土地稅負應該可以增加土地的短期供給進而促進土地利用並且抑制地價上漲然而臺灣都市空地開發的主要障礙除了持有土地等待未來開發外複雜的持分產權等其它因素往往更是關鍵況且短期土地供給增加是否可能減少中長期土地供給數量從而推升中長期土地價格都缺乏實證研究來檢視根據這樣的論述透過土地建物稅基分離課稅想要達成的提高土地使用密度以及提前土地開發時機的功能就都市整體土地利用來看恐怕是難以實現的這樣的土地利用功能較為適用在都市早期發展而需要再開發的地區這些地區土地最高最佳使用價值遠超過土地現況使用價值租稅手段的使用是比較適合的

除了土地利用功能之外土地和建物的每年持有稅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源這類的稅收應該考慮行政成本以及稅基公平問題就行政成本來看土地和建物分開課稅時同一不動產所需支付的稅額必需由分別估算的稅額加總行政成本總是較高另外一個衡量的準則為稅基的公平性;透過稅基與市價間的比值也就是估價比值 (assessment ratio)的分配狀況來了解稅基與市價間的關係在各不動產間是否穩定舉例來說如果所有交易不動產的稅基價格都占成交價格固定百分比;例如七成或八成那麼稅基的估價應該是公平的相同價格的不動產課稅的價格也相同

如果估價比值在各不動產間差異很大例如有些是八成有些是五成那麼相同價值的不動產將會因為稅基價格不同而付出不同的稅額這明顯地不公平在估價比值不一致的情況下即便法定的名目稅率相同有效稅率卻不同這就是稅基估價不公所造成的估價比值在美國廣泛採用藉以評估財產稅負公平性操作經驗已經很成熟但是在土地和建物分開估價分開課稅的情況下縱使政府分別估算出課徵地價稅和房屋稅的稅基價格由於市場上房地同時交易無法區別土地和建物的市場價格估價比值的公平性衡量功能也就無法操作

基於前述土地利用功能和估價公平衡量的觀點現行土地建物分離估價以及課稅的做法弊多於利因此未來方向應以房地合併估價及課稅為原則但是仍然應該保留房地分開的估價技術因為土地與建物有時可能屬於不同所有權人或是需要分開價格以配合相關政策;例如對於某些建物加速折舊以提供稅賦優惠等

在房地合併課稅為原則的改革方向下未來應該以地政機關來負責土地及建物估價而非現行土地由地政機關建物由稅捐機關估價的方式地政機關不僅擁有長期估算土地及不動產價格的經驗也負責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的工作應該將地政機關的地價單位轉型成不動產估價的專業單位提供政府各部門不動產市場資訊以及各種政策需要下的不動產估價

交易稅
不動產交易時稅基分別為土地增值以及建物的財產交易所得就課稅外觀來看不動產交易時課徵的稅屬於資本利得稅由於資本利得稅是對於已實現利得課稅因此沒有估價的問題而是查核交易價格的問題既然房地同時交易自然無法區別出土地和建物的利得其實除非兩次交易期間曾經新建增建或修繕建物增加建物的價值否則建物只會逐漸折舊價值定無增加的可能就此觀點來看所有不動產的資本利得都來自土地所以一個對於現制變動最小甚至不用修法的方式是將所有資本利得歸於土地增值稅建物則因為只有折舊價損自然沒有資本利得的問題

另一個必須處理的問題是土地交易的資本利得是否應該和其他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長期以來土地增值稅稅率都較高但是前次修法時已將最高稅率與綜合所得稅率拉齊資本利得稅率如果太高可能導致資本外流影響資本投入產業有礙經濟成長然而這個論點並不太適用於土地或不動產市場在其他市場中流入的資本可以提供產業擴張所需但是投資在不動產上的資本無法藉由相同機制增加土地的供給量在供給缺乏彈性的情況下資本的流入只會推升不動產價格不會產生前述其他市場資本流入的好處

接下來要問的就是上漲的不動產價格有益於整體社會嗎?有些研究認為不動產價格上漲可能帶來財富效果;也就是即便沒有交易不動產所有者因為資產價值上升而覺得自己變的富有因此增加消費帶動了經濟成長另外就是不動產產業的火車頭效果不動產相關產業很多因此不動產交易熱絡時可以帶動相關產業提高整體經濟產值但是這兩個效果在臺灣都缺乏證據的支持

根據前述的討論未來不動產交易產生的資本利得可以在維持現制下完全由土地增值稅來課取但是不動產的資本利得仍然應該與其它所得分開課徵而且課以較高的稅率因為土地無法增加過多的資本流入徒增價格上漲不動產價格上漲帶來的住宅可負擔能力降低財富分配惡化等壞處應該是遠高於未獲證據支持的財富以及火車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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